「河轮+陆地游」航线取消政策 重要提示:为方便您查阅和理解,本《河轮+陆地游航线取消政策》列出了「河轮+陆地游」航线被取消时将适用的主要条款和条件。该等条款和条件具体约定于您与您的旅行社签订的相关旅游合同(包括其各项附件),请您仔细阅读本政策及您的合同,如您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您的专属维京客户关怀顾问,或拨打维京游轮服务热线400-0000-217(周一至周日9:00-18:00)。1.您知晓并确认您所预订的「河轮+陆地游」航线,每个航次均受到最低和最高团队人数要求的限制(以下列为“成团人数”),并且您理解和接受在收到我们发出的成团通知前不要自行或委托任何旅行社(包括我们)进行任何机票预订的建议。 2.如果您所预订的「河轮+陆地游」航次在出发日前 60 天仍未达到最低成团人数要求,承运人和您的旅行社可以取消您的预订。在此情况下,您的权利如下: 改签至相同航线及相同房型已满足成团人数(或在您改签后将满足成团人数)且未超过最高人数(且在您改签后也不会超过最高人数)的另一航次(即另一出发日期),除非您额外要求改签至优惠受限的特殊日期的航次,否则您无须为改签支付额外的费用;或 将您预订的「河轮+陆地游」航线改签至同一出发日期的纯河轮航线(即不含陆地游行程的航线)及相同房型,并可选择按比例获得您已付的全行程费用的差价退款或可将该等退款的等值金额挂账;或 如果上述方案对您都不合适,我们同意将您已支付的全行程费用挂账或应您的要求退款。 请您在您所预订的「河轮+陆地游」航次被取消后七(7)天内做出上述决定。如果您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决定,您将被视为同意我们将您已支付的全行程费用挂账直至您书面通知您的旅行社要求退款。 您同意在承运人和您的旅行社根据本条款取消您的预订的情况下,您除了拥有以上所列权利,承运人和您的旅行社没有责任以任何其他方式向您支付或赔偿包括间接损害在内的损失。 3)您在(a)您所预订的「河轮+陆地游」航次达到最低成团人数要求之前且(b)不晚于出发日前60天(两者较早之日)有权取消预订。如果您取消预订,您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您的旅行社,同时确认您的旅行社已收到您的取消通知,并且除非您与您的旅行社另有约定或者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否则您将承担下表所列出的取消费用。您的旅行社有权从您已支付的行程费用中扣除取消费用,如尚有余额,将退还给您。您理解并承认,您的取消将对承运人重新出售相应的航次船票造成困难,因此,无论该船票最终是否成功转售,均应承担本条所规定的取消费用。您进一步同意,承运方因您取消预订蒙受的损失很难或无法量化,因此作为违约金约定的取消费用是公平合理的。 乘客主动取消预订的取消费用表 旅行社收到的乘客书面通知早于出发日每位乘客需承担的取消费用120天及以上人民币1000元90天至119天全行程费用的20%70天至89天全行程费用的35%60天至69天全行程费用的50%59天及以下全行程费用的100% 4.为了确保您所预订的「河轮+陆地游」航次的成团状态稳定以使预订该航次的其他乘客们能顺利出发,您理解并同意,您预订的「河轮+陆地游」航次在任何时间一旦满足成团人数之后,将不再接受乘客取消预订。即,尽管有上述第3条项下取消费用表所列期限,「河轮+陆地游」航次满足成团人数后,无论旅行社何时收到乘客的书面预订取消通知,每位乘客的取消费用均为实付全行程费用的100%。 5.同时,您通过承运人或您的旅行社预订或购买的任何机票和/或签证服务,如果因您在「河轮+陆地游」航次满足成团人数之后取消预订而作废,您特此同意,无论出于何种原因,亦无论您的旅行社何时收到您的书面预订取消通知,您就该机票或签证服务支付的费用,均不予退款(全价出售并获得航空公司退款的实时机票除外;在该情况下,您将获得相应的退款)。此外,如果您的机票和/或签证服务是承运人或您的旅行社赠送或以折扣价销售的,您特此同意并承认,您取消预订将导致承运人和您的旅行社蒙受损失,您需额外承担该损失。